鼎 2019年  春季號 第39卷 總第192期 主教團與普世教會的關係

林瑞琪

        

中國政府所認可的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」,成立於1980年。當年5月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天主教第一屆代表會議上,議決成立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及中國天主教主教團。當時選出的主教團團長為上海的張家樹主教,副團長7人,其中楊高堅兼任秘書長。成員共33人,包括由教宗庇護十二世委任的主教四人,即樂山教區鄧及洲主教、萬縣教區段蔭明主教、洪洞教區韓廷弼主教、呼和浩特教區王學明主教。由教宗庇護十二世委任而未有出席該次主教團會議的六位主教,分別為上海教區龔品梅主教(實為樞機)、河北省保定教區范學淹主教、河北省西灣子教區張克興主教、陝西省鳳翔教區周維道主教、陝西省周至教區李伯漁主教及廣東省廣州總教區鄧以明主教(一年後獲教宗任命為總主教)。

主教團最早的章程及其困難

        「主教團」新成立時並沒有獨立的章則。當時其法定地位似是附設於「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章程」內。教務委員會章程中第3、第7條提到:

第3條:本會最高機構為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,其職權為: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;聽取和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;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,建立中國天主教主教團。

第7條: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由各教區正權主教組成,其任務為:研究、闡明當信當行的教義、教規,交流傳教經驗,開展對外友好活動。主教團設團長一人,副團長若干人,秘書長一人,由主教團全體成員選舉產生之。

        按照第7條的內容,主教團的職責似乎主要在於保護教規及交流經驗,但1980年6月3日,主教團曾以本身的名義發表「關於重申神職人員行使聖事權的決定」聲明,及於1986年11月,與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聯名發表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、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有關教務的幾項規定」,涉及多項職權任免的問題,主教團的功能又非僅限於教規的指引上。例如「規定」的第3條第4款:「凡主教犯有上述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者,即喪失主教職權。主教職權的恢復,須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和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的批准。」按此,主教團的權力實凌駕於一般地區主教之上。而1984年12月,上海天主教會選舉了金魯賢及李思德兩位神父為助理主教時,也呈請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及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,可見主教團確曾擁有批准選立主教事宜的權力。

        誠然,中國主教團也意識到本身應有獨立的章則,因此於1989年的會議上,委出小組負責起草章則,小組成員也搜集各地主教團章程作為參考,其中包括台灣地區主教團的章程,也在參考之例。結果在1992年9月的會議上,正式通過了主教團本身的章程。(以下簡稱「1992章程」),該章程只有簡單的14條條文,不分章。

        從「1992章程」來看,中國的主教團與普世教會的地區主教團有三項主要分別。首先,中國主教團的權力來源繫於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,主教團需向代表會議負責,而代表會議亦有權審議及通過(主教團)的重大議決及決定。(「1992章程」第4條)這與其他地方的主教團由主教團自己的全體大會議決本身的事務,以及選任本身的成員,截然不同。

        其次,「1992章程」提到,主教團負責「審批教區主教的選聖」(「1992章程」第2條),這與其他地方的主教團完全不同。各地的主教團雖為主教的組織,但權力並不凌駕於個別主教之上。再者,按照《天主教法典》,選任主教的權限亦為教宗所保有。中國主教團的章程明顯與《天主教法典》有所衝突。

        再者,普世教會其他主教團的章程,最終都由教宗批准然後正式生效。在未有宗座的同意之前,亦不得修改。然而,按「1992章程」第14條,主教團章程卻是經由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通過施行,代表會議取代了宗座的角色。

與普世教會的關係

        1989年4月27日至4月底,中國天主教會在北京舉行的會議,與會的主教以絕大多數通過「擁護若望保祿二世教宗的首席地位和權利。」(參閱台灣《教友生活周刊》1989年 6月 1日,方濟格著「大陸上的『中國主教團』會議」。)這是在教義上與普世教會合一的重要一步。這一點進步,與整個中國的政治大氣候當然有關,但亦不能抹殺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成員所作的努力。「主教團章程」第二條.

本團為中國天主教的全國性教務領導機構,其宗旨為:以聖經為依據,本著至一、至聖、至公、從宗徒傳下來的聖而公教會的傳統精神,研究、闡釋當信當行的教義教規,審批教區主教的選聖,設置牧靈職務,制訂牧靈規章,開展牧靈工作,團結全國神長教友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、法規與政策,貫徹適合我國國情的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。
本團對外代表中國天主教會。        

當中申明「貫徹適合我國國情的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」,儘管也許是政治現實中的局限,但仍是普世教會所不願看到的;然而,條文中強調「本著至一、至聖、至公,從宗徒傳下來的聖而公教會的傳統精神...」似乎顯示出主教團十分重視與普世教會傳統的關係,值得鼓勵。

2004章程及至今的變化

        1998年1月,中國政府認可的公開群體舉行「第六屆代表會議」,會上就「1992章程」作出微調,變動不大,新版是本有條文15條,不分章;到了2004年的代表大會,主教團章程卻作出大幅改動,這項2004年7月9日通過的新章程(以下簡稱「2004章程」)共分七章37節,而其基本架構亦沿用至今。

        「主教團」章程在2010年12月9日的全體代表大會上又有不少改動(以下簡稱「2010章程」),而到2016年12月29日的全體大會修訂的新章程,(以下簡稱「2016章程」),卻基本上與「2010章程」大致相同,主要的改變僅有一項,即第28條「本團可根據需要設名譽主席、顧問」之後的「細則」。其餘可說基本上原封不動,

        因此筆者以下就「2010章程」「2004章程」的對比,探討其成為普世教會認可的主教團的可能性。

兩項未引人注意但重要的轉變

        「2010章程」中有兩項十分重要而甚少受人注意的改變,值得討論,第一項重要的變化是「2004章程」第二章任務範圍第六條「2、審批教區主教的選聖和教區的劃分與調整。」到「2010章程」改為「「3、審核批准教區民主選舉的主教候選人,指導各教區主教的祝聖工作。根據全國天主教和有關教區教務發展的需要,協商劃分和調整教區,研究調配教區主教。」

        新條文只提審批「主教候選人」而避免了提及「審批教區主教的選聖」,是謹慎地留出空間回歸到《天主教法典》所要求的第377條1項「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,或批准依法選出的主教。」至於「指導祝聖工作」,更加是禮儀事務上的問題,與法典調和的空間就更大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項明顯的進步在第三章第九條,「2004章程」原文為「本團向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負責。」但「2010章程」的第九條增加了「本團在信仰及福傳事業上,依據主耶穌基督對宗徒們的派遣和聖神賦予的權力,履行牧職使命,在當信當行的教義教規上,與宗徒之長伯多祿的繼承人保持共融;在社團組織上向全國天主教代表會議負責。」這是該個「主教團」自1980年成立以來首次在章程中承認在信仰事務中與教宗保持共融,這就顯得難能可貴了。而原來的「向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負責」改為「在社團組織上向全國天主教代表會議負責。」也做到「凱撒的歸於凱撒,天主的歸於天主」(瑪22:21)的基督訓導了。

其他輕微而有意義的微調

        其他輕微但值得探索的改變有以下多項。「2004章程」第二章任務範圍第六條如下,「本團主要任務是:1、研究、闡述當信當行的教義教規。……」在「2010章程」則加上「根據牧靈福傳需要,發表訓導性牧函或文告。」這是一項小改變,作用是好是壞,日後還有待觀察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六條2項新增「設置牧靈職務,制定牧靈規章,推進牧靈福傳工作。為地方教會提供交流牧靈、管理經驗的平台,依照梵二大公會議精神,推動教會牧靈福傳的本地化。」是向普世教會稍為靠攏的善意發展。

        「2004章程」第三章第6條6 項原文為「本團對外代表中國天主教會。」「2010章程」在其後(編為第三章第6條6 項)加上,「積極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地區天主教會的友好交往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2004章程」第三章第18條「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:2、高舉愛國愛教旗幟,信德堅固,熱心事主,維護信仰寶庫,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。」到了「2010章程」卻能夠將「高舉愛國愛教旗幟」這一句刪掉,值得注意,但日後何時才可以將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」這句也刪掉,才是問題核心所在。

        至於「2010章程」與「2004章程」在一些年齡限制與職稱上的轉變,基本上只是技術問題,在此略過不談了。

結論

        無疑,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在代表性方面有一定的局限,直至2018年9月22日中梵達成臨時協議之前為止,在中國大陸仍有不少牧者未有參與這個主教團。這些不屬於政府認可的主教團的主教,於1989年11月份在陝西省三原教區的張二冊村,進行私下的聚會,成立他們自己的「中國大陸主教團」。其後政府當局對出席會議者加以拘禁及扣留,直到1993年才全部獲釋。兩個主教團至今均未得到教宗的認可,他們未來如何融合,十分考驗全體主教的智慧。

        回來說「2010章程」,對比起「2004章程」來是更進一步的努力地走近普世教會基本訓導。然而,不幸的是在這些章程起草的期間,發生了「承德教區非法祝聖事件」,以至2011年的其他「自選自聖」事件促使教廷要採取強有力措施去防止更多的同類事件。而紛爭之下,主教團章程在文字上的努力,完全被事實上的紛爭所掩蓋。

        難得的是「2016章程」基本上保留了「2010章程」所有善意的條文;現在教廷與中國達成臨時的協議,從頭探討這兩版本的章程與法典如何配合,實在甚有必要。未來出現的新版本章程若能按照《天主教法典》而適當地修定,肯定有助於中國教會的全面合一及共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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